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中的过错责任
来源:李国蓓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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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2年*月21日晚,张*饮酒后驾驶京*牌小型轿车载王*等人行驶到丰台区*路附近银行马路边后离车。22日0时10分,王*驾驶该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江淮轿车*店前失控,撞入该店院内,造成小型车、交通标志牌、护栏、院内11辆轿车、展厅玻璃损坏。事故发生后,张*王*等人商议由另一未饮酒的赵*作为司机报案,后因赔偿问题张*王*发生争执,张*再次报案,王*被公安机关查获,以逃逸、酒驾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1日,并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江淮轿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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