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亲办案例
问: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无日期的收据作为还款证据?
来源:李国蓓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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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私营独资企业甲厂与乙厂一直有生意往来。双方经结算,至2003年3月底止,甲厂仍欠乙厂货款20000元,2003年4月1日,甲厂出具了欠条给乙厂。甲厂先后还了8000元、5000元给乙厂,乙厂也出具了两张收据给甲厂,5000元那张收据签名处的落款日期是2003年4月10日,但不知何故8000元那张收据签名处却没有落款日期,收据的内容中也没有写明付款日期。
乙厂后来将甲厂告上法院,要求甲厂偿还15000元欠款。甲厂将两张收据提交法庭,以证明自己已清偿13000元,只欠乙厂7000元而不是15000元。
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划分,认为乙厂的举证已明确证实甲厂欠款20000元,因甲厂没有明确的证据证实8000元付款是在立具20000元欠条之后,遂判决甲厂偿还乙厂15000元。
问: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无日期的收据作为还款证据?
答:在本案中,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甲方还款15000元,对于该主张其提供了供货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为20000元,期间为自生意往来至2003年3月底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为原告方已完成了证明责任。而作为被告,对于主张已偿还了13000元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8000元的收据上没有落款日期,该张收据只能说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还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明何时还款。由于双方长期存在经济往来,结算行为始终存在,且不止一次,因而不能证明该8000元是对方在2003年3月底债权债务数额固定之后偿还的,故该收据不能起到有效的证明责任。
本案给我们启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尤其是收货、付款、通知等反映双方货物或款项往来的凭证上,要清楚、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日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记载或约定日期具有如下作用:一、能清楚反映经济活动的发生时间;二、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限的起止点;三、能约束义务人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案的8000元收据没有时间,不能清楚、完整地反映付款行为,是有瑕疵的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虽然没有具体时间或时间约定不明,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但却可能给双方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当然,日期的记载在特定情况下是要求必须记载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了日期必须清楚明确,如出票日期、收款日期、背书日期和保证日期。这些日期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清楚反映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存续期间,若票据缺少了关键的日期,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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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蓓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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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国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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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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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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