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周XX,女,汉族,1983年12 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蓓,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XX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 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工资19354元;
二、 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3473元;
三、 支付2015年3月1日至6月16日未办理离职手续补偿金4800元。
事实和理由:周XX于2014年4月20日入职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战略合作部副总监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自然月工资,因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要求员工离职。本人工作到2015年2月28日,工资只发放到2014年12月31日。
经朝阳区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周XX于2015年2月28日解
除劳动关系;
二、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一次性以银行打卡形式支付给周XX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零八元;
三、 周XX自愿放弃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