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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劳动争议案
来源:李国蓓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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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周XX,女,汉族,198312 1日出生

被申请人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蓓,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XX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       支付201511日至2015228日工资19354元;

二、       支付201451日至20152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3473元;

三、       支付201531日至616日未办理离职手续补偿金4800元。


事实和理由:周XX2014420日入职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战略合作部副总监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0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自然月工资,因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要求员工离职。本人工作到2015228日,工资只发放到20141231日。

经朝阳区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周XX2015228日解

除劳动关系;


二、北京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一次性以银行打卡形式支付给周XX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零八元;

三、       周XX自愿放弃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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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国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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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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