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蓓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李国蓓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5
浏览量:829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8210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蓓律师

被告:**铁路局、**铁路局**西站

【案情简介】

2008115日,张某与**铁路局下属机构**铁路局丰台西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书约定自2008121日起,**铁路局丰台西站安排原告从事车站货运工作,工作地点为**西站货检车间。

2011421日因远在山西的爷爷突然病故,张某之母特意打电话为儿子请假,得到车间领导的准许,不料20115月张某回站后,领导以张某不上班为由拒绝安排工作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之母得知此事后立即赶赴北京多次交涉无果。

20118月用人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证明书》等相关文件寄送至张某的户籍地,上面载明因连续旷工60天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此事与事实严重不符,张某有事请假在先,自5月中旬几乎天天在向车站领导请求安排工作,根本不存在连续旷工的事实。

于是张某于201111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铁路局**西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114日作出*丰劳仲字(2012)第63号裁决书,驳回了张某的劳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铁路局**西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代理要点】

1、“旷工60日”是虚构的事实

2、被告管理混乱导致问题产生

3、关于“历史材料”的作用

4、关于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北京市**区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所述的连续旷工60日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铁路局**西站继续履行与张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记:

此境遇并非张某一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张某等人再次委托李国蓓律师诉拖欠工资一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分别为张某等人追回工资十余万、二十余万元不等。

中国裁判文书网索引:(2013)丰民初字第04465号民事判决

以上内容由李国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国蓓律师咨询。
李国蓓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4413好评数63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长楹天街西区星座3栋2205(常通路3号院1号楼1单元22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国蓓
  • 执业律所: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长楹天街西区星座3栋2205(常通路3号院1号楼1单元2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