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蓓律师
被告:**铁路局、**铁路局**西站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5日,张某与**铁路局下属机构**铁路局丰台西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书约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铁路局丰台西站安排原告从事车站货运工作,工作地点为**西站货检车间。
2011年4月21日因远在山西的爷爷突然病故,张某之母特意打电话为儿子请假,得到车间领导的准许,不料2011年5月张某回站后,领导以张某不上班为由拒绝安排工作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之母得知此事后立即赶赴北京多次交涉无果。
2011年8月用人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证明书》等相关文件寄送至张某的户籍地,上面载明因连续旷工60天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此事与事实严重不符,张某有事请假在先,自5月中旬几乎天天在向车站领导请求安排工作,根本不存在连续旷工的事实。
于是张某于2011年11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铁路局**西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丰劳仲字(2012)第63号裁决书,驳回了张某的劳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铁路局**西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代理要点】
1、“旷工60日”是虚构的事实
2、被告管理混乱导致问题产生
3、关于“历史材料”的作用
4、关于举证责任分配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北京市**区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所述的连续旷工60日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铁路局**西站继续履行与张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记:
此境遇并非张某一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张某等人再次委托李国蓓律师诉拖欠工资一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分别为张某等人追回工资十余万、二十余万元不等。
中国裁判文书网索引:(2013)丰民初字第04465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