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鹏,又名王某,男,1968年12月11日生。
辩护人:李国蓓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系一家室内设计公司和一家建筑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与业主张某沟通不甚愉快,2012年3月,王某某在向张某索要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命令全部工人停工撤场。
2012年4月29日业主张某向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报案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180余万,经审查,乐亭县公安机关审查未予立案,但委托了相关工程造价机构进行了造价鉴定,张某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后于2013年5月9日乐亭县检察院指令乐亭县公安机关立案。
2013年5月17日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结终,于2013年11月15日移送乐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乐亭县检察院以乐检公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186万,于2014年11月13日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月27日、28日,经过连续两日庭审控辩双方交锋,辩方的意见占绝对优势,充分展示此案系一起商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企业负责人王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要点】
引用该案辩护词目录
一、从刑法犯罪构成的角度看,王某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
1、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检方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王某鹏产生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4
(1)在合同签订前和合同签订时,王某鹏不可能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动机。... 4
(2)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的“干干停停”具有合理性,不是王某鹏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工程款目的的表现。... 5
(3)“撤场”目的是施工方中止施工、减少损失,不是非法占有目的开始。... 7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检方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王昆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逃匿”等方法“骗取”张某的工程款。... 8
3、王某鹏始终具有继续履约的心态和全部履约的能力。... 10
4、“受害人”张某的种种表现充分说明他实属“诬告”。... 11
二、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均存在的重大问题。... 14
1、委托程序非法,现场勘察测量范围存疑。... 14
2、“实际付款数额”和司法鉴定中“已完装修部分占总工程造价的百分比34.01%”,没有刑法上证明“非法占有数额”的关联关系。... 14
3、“司法鉴定意见”本身严重违背当事人双方合同自愿原则,违反鉴定合法性原则。... 16
4、乐亭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程序违法、违法办案... 18
三、本案因《施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未超越民法、合同法调整范畴。... 19
【裁判结果】
鉴于庭审的相关情况,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乐亭县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乐亭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索引:(2014)乐刑初字第256号